云南新规:快递故意延误最高罚2000元

发布日期:2017-10-27 19:38:41
0

《云南省邮政条例(修订)》,规定城市新区和村镇建设、旧城改造,机场、车站、港口、高等院校、城市社区、风景名胜区等地,应同步建设或者设置邮政服务设施,城镇居民楼、住宅小区设置信报箱。快递企业故意延误投递快件,出借、出租带有快递专用标志的专用车辆、专用标识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邮政服务网点、邮件处理场所,其新增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并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根据邮政设施建设需要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亭、邮政报刊亭,占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的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超过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新建城镇居民楼、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计入建设成本。信报箱的建设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一并验收。

已建成的居民楼、住宅小区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所有者、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邮政企业负责设置,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在楼房地面首层或者院落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接收邮件的设施或者场所,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邮件运输的邮政专用车辆免办道路运输许可证,通过收费道路时,实行优惠包交通行。邮政专用车辆不得用于运输邮件以外的物品。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接到用户举报或者投诉后,国内业务应当在30日内、国际业务应当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

搭售邮品及其他商品的,可处2000元至1万元不等罚款。